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广告发布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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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广告发布的提示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广告发布的提示

文章来源: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广告发布的提示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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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商业促销广告、拜年贺岁广告等又到了密集投放高峰期。为引导我市广大广告发布主体加强节日广告审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现对春节期间广告发布作出如下提示:

1.严禁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规范中国地图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

2.严禁发布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低俗、媚俗、庸俗的违法广告。

3.未经权利人许可,严禁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

4.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5.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6.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严禁发布使用、宣称“专供”“特供”以及“内部特供”“专用”“军用”“国宴”等标识销售商品的广告。

7.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9.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1.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12.促销附赠广告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节日期间,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节日广告市场环境。对发现的违法广告,一律先行责令停止发布,再行调查立案,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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